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对任何犯罪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满十四周岁只对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没有死刑,一般也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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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青年犯罪应当担负起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年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使受害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来给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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