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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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从原籍迁到别的地方,原来的户口所在地还能查到。户籍迁移后,户籍档案就会在当地派出所,查询也会显示现在的户籍地,原籍地在户口本最后一栏也会有注明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迁移到什么地方的标注。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应区分如下情况: 1、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回后,不属于当地的农业户口,或者当事人迁回之前,分红就已经划定享受对象的,当事人是不能享受的; 2、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回后,还是属于当地的农业户口的,当事人可以享受户口迁入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村主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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