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对此表述的很清楚了,就是可以在发驾驶证的地方和违法的地方进行学习和考试。并且在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版中也有“异地满分学习”的模块,供异地满分学习、考试之用。如果不参加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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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完12分的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应该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3、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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