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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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婚行为不一定犯重婚罪。区分的关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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