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还应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值得提醒的是,现在很多法官都不愿意将探望权在判决书中明确,以避免日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境。从维护子女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今后实际履行当中发生矛盾,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坚持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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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探望孩子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的,则需要由法院判决如何行使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此时就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探望孩子。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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