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是还要看具体要看是什么协议,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我国《破产法》为保护债权人。但是,是可撤销的或无效的;(五)放弃债权的是有效力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抽逃资产等行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一)无偿转让财产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具体如下,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转移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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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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