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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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的证件材料: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要带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然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要带齐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离婚手续需要带的证件根据离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者台湾居民还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如果是诉讼离婚,除身份证、户口本之外,起诉的一方还要携带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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