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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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约定,第一,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方式为: 1、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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