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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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为子女买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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