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按揭房产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应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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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前按揭买的房子离婚后的分配问题,其夫妻双方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进行分配的。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证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子的情形,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在房产证上登记一方名字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于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均分,或者是按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一方父母出资再婚前购买房产的情形,是视为对孩子的赠与的,对于在房产证上登记一方当事人的名字的,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在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当事人的名字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分配的原则请参考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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