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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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都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照顾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但是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共同财产分配的份额会平均。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给予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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