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的,伤残评定应在伤者治疗一段时间、达到临床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所谓“临床治疗终结”是指事故致伤者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或有一定的后遗症,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时间。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当评定人认为伤者的治疗尚未终结而未到最佳评残时机时,有权拒绝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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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程序如下: 1、到当地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关鉴定费用; 3、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 4、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等待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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