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一名审判员审理; 普通程序: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一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对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它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仅简单地规定了审理一审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没有按照法院的级别规定合议庭成员的人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人数的规定与一审相同,只是强调了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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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7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除了上述规定,参审范围还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事二审,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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