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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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有下列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三、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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