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监护人,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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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领导儿童乞讨罪。 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使用的行为手段必须是以暴力、胁迫,如果以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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