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盗窃罪的危害如下: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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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多次扒窃作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入户盗窃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劳改期间盗窃的;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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