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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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纠纷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出裁决;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关于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纠纷的规定:发生房屋安置补偿纠纷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拆迁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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