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搜索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补充说明:父母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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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对父母的依赖程度等。根据相关规定,哺乳期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已过哺乳期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以下方面考虑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的素质及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情感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的合理要求;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由经济能力强的一方抚养,八岁以上的子女,无论是由谁抚养,都应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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