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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

2023-02-19 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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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1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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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自然因素、政府行为、公众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 1、当事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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