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你完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与抚养费,并中止对方看望孩子知道中止事由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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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就就孩子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期间等问题进行协商。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方不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拒绝配偶看孩子。且无论是否离婚,当事人都不得自行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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