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赔偿金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条款如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待遇申请表;(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伤残证》;(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四)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视不同情形,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待遇申请表;(二)职工因工死亡认定书;(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七)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由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八)供养亲属系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第二十二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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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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