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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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做法有: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公司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救济途径如下: 一、行政救济。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后相关部门会责任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救济。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刑事救济。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侵权人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该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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