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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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借款合同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担保人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因没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对借款提供担保。确定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结合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等书证中合同正文记载的当事人和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予以全面认定。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了字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合同中没有写入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栏下或签名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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