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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其他。
养老保险领取地的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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