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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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一般需要做以下工作: 1、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2、对案件进行侦查,调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 3、对于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院逮捕; 4、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需要做以下工作: 1、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2、对案件进行侦查,调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 3、对于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院逮捕; 4、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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