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对象:被判处(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的罪犯。(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禁止假释对象:(1)累犯;(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两种罪犯(累犯和暴力犯)不得假释。注意,暴力犯不得假释限定于因暴力罪一罪至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罪犯犯有数个暴力罪,但没有一个被判10年以上的,不在禁止假释之列。例如甲犯有强奸罪和抢劫罪二罪,抢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甲不属于不得假释的罪犯,尽管甲的合并刑期(12年)达到10年以上,也不属于不得假释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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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是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第二是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第三是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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