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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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要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以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我国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包括: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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