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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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以下流程: 1、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2、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起诉状,相应的证据等材料,法院受理后还需要缴纳诉讼费。 3、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两地分居起诉离婚手续如下: 一方携带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财产证明等材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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