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 22、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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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根据险种不同有所区别。如人身保险,需要提供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等等;机动车辆保险需要提供交强险保险单,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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