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执行下列任务:(一)在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注意观察公路通行情况,检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通行秩序;(三)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四)受理公民求助和报警,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众;(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者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六)根据上级指令处理其他情况。在盘查可疑人员、机动车或者在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执行询问、检查、抓捕任务时,应当至少由两名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检查任务分工,做好警戒,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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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巡逻队没有执法权。只有公安人员才有这个权利。巡防队员没有制服,穿迷彩戴红袖箍,没有独立执法权,协助警察进行治安维持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治安象征意义。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没有很大的权力,巡防员的职责如下:1、协助公安机关防盗、防暴、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防范检查和宣传工作;2、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现行的违法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3、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依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即是违法行为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也应当回避。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他们比较重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应当主动回避。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关系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才应当回避。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继续调查处理。应当明确的是,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案的交通警察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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