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缴欠费方式: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 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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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通常情况下,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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