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自行辩护,同时又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司法救济制度却没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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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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