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这种情形在目前桂林市的商品房市场中比较普遍,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这样的情形下,购房者退房可以要回定金吗我们知道,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前者以订立合同为担保对象,一方怠于进行合同谈判或者签订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后者以履行合同为担保对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适用定金罚则。很显然,此种情形之定金属于订约定金,购房方只要履行了诚信谈判义务,如果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因归责于购房方,此情形下购房者要求解除订购协议并返还定金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购房者双方签订正式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要求“退房”的比较容易处理,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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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签了预售合同后是可以退房的,预售合同是指转让住宅的预售合同是指销售住宅预售处和预约买方约定的证据。出售的出售公寓将预售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住宅券转让给预售方,预售方根据预售方提出的定金缴纳或部分住宅货款按期限书面协商,一般可以退房。
对于无效的预售合同,可以依法退购。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对方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预售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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