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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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离婚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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