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修改属于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是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其次如果是合理使用,也是必需是以《著作权法》规定为准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方式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再次全文转发推广其软件的软文是没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也就是利用著作权人的软文推广其本人的作品,是在增加著作权本人利益,不构成侵权;如果是著作权人本身固有的界面,账户信息属于保护隐私权问题,如果不涉及隐私权问题,可以不用打马赛克。总之,如果没有获利,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如果因为使用了著作权人作品是为了获利,则应支付报酬为原则。最为稳妥方式是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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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除予以拘留、罚款处罚外,还要对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予以取缔。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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