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则离婚后仍然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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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属于计划外生育,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2、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这主要还得取决于该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如果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管是否离婚,都得作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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