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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自首有谅解书怎么判

2022-09-28 14: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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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被告人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存在判缓刑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新闻链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自首赔偿获缓刑》(来源:中国法治作者:杨庭祥日期:)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2013年6月22日晚,鲁甸县江底中学的陈某、郑某等人聚在一起,在江底中学门前的坟山上为本校学生朱某过生日,到次日凌晨零时许,陈某、郑某、谢某、杨某在去拾柴烧洋芋吃的途中遇到被告人,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打而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发现随身携带的钥匙遗忘留在了妻子所开的门市上,为此又原路返回去拿钥匙。当返回到三合砖厂门前时看到被害人等人还在原地,被告人就顺便捡了一根钢管带着,当再次遇到受害人等4人时,被告人就用其捡来的钢管将被害人陈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属于重伤。被告人打伤被害人后丢弃摩托车和钢管逃逸现场。同年9月16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民事部分,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持钢管打伤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持钢管打击被害人重要部位,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抓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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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谅解书的,法院会比照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重伤二级应当属于重伤中比较轻微的情况,应当约3-5年有期徒刑未成年人(16-18周岁)应当减轻刑事处罚,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取得受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不考虑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的情况且属于16-18周岁之间的情况下下,最少情况一年,最多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14-16周岁的情况下,在以上情况下再减少一年有期徒刑(即最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最高2年有期徒刑)判断年龄的标准是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是判决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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