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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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有效期时限按照各地社会保障部门为准。因各地不同,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贴。
生育保险报销时间一般为宝宝出生后18个月内,但是由于各地的生育保险政策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各省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都会有所不同。 由于各省市的生育保险条例有所禅意,所以生育保险报销时间一般是以当地的社保中心规定的。生育保险是职工的权益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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