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做好证据的补救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是由强到弱排列的。因此,当事人的证据补救工作应从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开始着手。首先应要求对方订立书面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写明何时、何地、欠款数额、计划还款的次数及协议人签字等事项,这种书面证据是直接证据材料,证明效力最大。二、取得证人证言或者调查笔录。借条丢失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业务发生时的在场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材料。另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的办法,由代理律师出面与债务人接触,在债务人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将借款的前后过程制作成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这种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证明力较前弱。三、获取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说明,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还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据此,当您遇到借条丢失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谈话录像等多种方法,在与债务人的交流中,将借款时间、地点、数额等关键语言巧妙地掺进谈话内容。取得视听资料后,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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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借条后,最主要的是证明债务事实,必须留有一些证据,以便后期讨债。可以约定依原借条的内容与对方补签一份。也可以收集与债务有关的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整理保存留证。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作为证据起诉讨债。
补救丢失借条的方法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补签借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债权人必须立即搜集交易记录,例如现金交易的图片、电子汇款的转账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借款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以后产生财产纠纷,可以将这些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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