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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继承需要以下证明资料: 1、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涉及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信息,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4、如果其他继承人已过失的,还需要提交已过失其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针对继承记名财产的,还需要提交财产权属凭证的原件; 6、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设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还需提供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原件; 7、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还需要提交约定协议; 8、如果其他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情况,需要提交其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如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继承公证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如是监护人代理申办继承公证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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