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未婚或未再婚公证?申请未婚或未再婚公证首先要提交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公证机构在真实合法的原则下对申请人未婚或未再婚进行公证。一、申请资格、条件申请人户籍必须是在惠州市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二、所需材料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3、离婚后未再婚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4、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事流程1、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4、公证员作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能够受理公证申请;5、受理的按标准收取公证费;6、公证处酌情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7、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出证(不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拒绝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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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可采取如下方式申请婚姻无效: 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重婚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双方近亲属均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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