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鉴定后,所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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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注销,主体资格消除,原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履行法定义务,工伤赔偿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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