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一、办理复婚需要的证件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二、申报材料中国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三、复婚办理程序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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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后想复婚需要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离婚后复婚的法律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男女方均达到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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