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非法占有的内涵: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而恶意占有 占有,是指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具有排它性和自主性。非法占有是指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而进行的自主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类。无权占有人将他人财产误认为自己的财产而占有是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意图占为己有是恶意占有。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即为恶意占有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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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为;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是否虚构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是否有合同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有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合同履行实际能力;行为人对财产处置。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合同诈骗罪目的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意图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一般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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