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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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可以采取以下保护措施:通过行政途径寻求保护,被侵权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确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工具;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直接起诉法院;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处罚商标侵权的具体措施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请求或法院判决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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