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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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果是工伤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领取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抚恤金。一般配偶每月可以领取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可以领取30%。但是多有亲属领取的数额加起来不可以超过员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总数。
1、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2、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3、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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