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担保是原则,一般担保是例外。但无论哪一种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未偿还债务之前都不会免除或者转移。1、一般担保: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连带担保: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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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务人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债务人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方法如下:1、定义区分:债权人,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又或者是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务人,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为又或者是不为一定行为的人;2、权利与义务区分: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拥有要求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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