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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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限额的一半。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男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职工配偶的未就业证明(所在村委或社区开具,乡、办事处保障局盖章)原件; (3)其它所需材料与女职工生育报销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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