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八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八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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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如下: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同居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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