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监督工作概况;(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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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具体规定如下:公民对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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